2007-01-18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4月18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广大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管理,办好科大为宗旨。
  第四条          教代会应围绕把学校建设成为“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一流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等问题决策方面的咨询、建议、评议、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确保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          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方案和岗位聘任制方案、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住房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权对上述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进行评议;有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经2/3教职工代表通过后,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升、免的建议。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在院、系或相当单位、部门内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基层代表性,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切实保证教学、科研骨干的代表比例和代表质量。各单位教职工代表的名额由上届教代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团可以根据半数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由所涉单位补选。教职工代表在校内变动工作单位,仍作为调入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调出单位可补选相应数额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          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          有对学校工作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          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          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本校教职工作为大会的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由主席团提名通过。特邀代表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左右,享有正式代表的同等权力。未当选代表的学校、党委和各部、处、室及院系得主要负责人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本校教职工有权旁听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或相当部门)或几个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由本代表团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认为必要时可设代表组。教职工代表团(组)承担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任务。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若干人,由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推举若干人选在教代会会议期间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由代表团团长会议推举产生,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秘书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副主席认为需要时可召集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讨论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换届,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向下一届教代会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展与规划工作委员会、劳动保障与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由主席团、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名,代表大会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提案的征集、分类、提出审查意见、运转,向提案人汇报处理情况,督促提案的落实,向下次大会报告工作。
  发展与规划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关于学校发展方向和战略问题、教育、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园区规划、基本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劳动保障与福利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改革方案,对政府出台社会保障的各种制度在我校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拟定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配套办法并监督执行,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如工作需要,教代会还可设立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代表团和代表(须两名以上代表或教职工附议)均可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按一事一案的要求,填写提案表送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签署意见后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参考或办理并给予答复;重要提案,主席团可提请代表大会讨论或要求校务会议研究。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代表团和代表的提案,妥善处理,并在接到提案后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教代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可根据三个以上(含三个)代表团的提议,组织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讨论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议案,要求校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 方可有效,表决以实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负责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              大会闭会期间推动代表团和专门工作机构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议案的落实;
  (三)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