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以更加充沛的精力致力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促进教职工舞蹈艺术文化活动依法合规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营造积极向上的艺术氛围为目的,由具有共同爱好和相应特长的教职工自愿组织,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文化艺术活动团体。

第三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协会若具备条件可建立工作网站或会员交流媒体平台。网站和交流媒体平台的运行必须由协会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并接受校工会和网络信息中心等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对协会的领导、组织、管理、监督、指导、评估、考核等职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高校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我校文化艺术工作;

(三)发扬国标舞、中国舞、健身舞蹈等舞蹈文化,传播舞蹈技能,促进广大会员的交流、掌握基本技巧、感受舞蹈的乐趣;

(四)开展国标舞、中国舞、健身舞蹈等舞种的培训及各种形式的表演活动,逐步提高会员的舞蹈水平,培养一批舞蹈表演人才,为今后学校各种活动输送文艺表演人员;

(五)在校工会的领导下负责与其它协会和文艺组织的沟通、联络,代表校教工参加各级别舞蹈活动;

(六)协助校工会组织全校教工舞蹈艺术类活动;

(七)负责对本协会会员的注册管理;

(八)与会员合作共同监督管理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各级各类舞蹈相关活动;

(九)对违反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三章

第六条拥护本协会章程,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通过智慧工会网上入会;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协会同意。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注舞蹈发展趋势,了解相关知识,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各舞种技术水平,促进我校舞蹈艺术文化的发展;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协会发展出谋献策;

(六)在所辖范围内,依据本章程及本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开展教职工舞蹈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

(七)向本协会报告其章程的修改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八)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超过8次者;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协会会员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为主体,共享学校舞蹈培训、比赛、汇演、交流信息,负责组织会员的培训及各舞种活动安排,活跃协会气氛,负责组织参加协会各种表演活动,定期组织协会内部交流与外出培训,;

(九)积极参与本协会发展规划制定以及各类活动的组织实施,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换届。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本协会理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舞蹈艺术活动并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由理事会提名下届候选负责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换届,并经校工会批准,方可任职新聘期。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统筹全局,主持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副会长、秘书长工作;

(五)发展本协会与其它舞蹈协会和相关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相关事宜;

二)负责特定舞种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务和外联;

(三)制定本舞种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发展本舞种与其它舞种的合作联谊;

(五)经会长会议商讨,通过智慧工会申请开展系列活动。

(六)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协助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正常活动,协调协会内、外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会员活动报名,及时发布活动新闻;

(四)负责自筹经费的管理,协助管理工会经费;

(五)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艺术指导的职责是培训骨干会员,提高骨干会员各舞种水平,负责编排演出队的节目及日常训练。

第二十七条表演队是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主体,由领队、教练和爱好国标舞、中国舞、健身舞蹈等舞种的骨干会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经费来源  

1.工会经费:校工会依据经工会全委会审议的协会年度活动计划予以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2.自筹经费:协会经校工会批准,可通过向会员适当收取会费,向社会争取赞助等形式的自筹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工会经费:使用校工会经费开展活动的,须符合工会财务管理规定,由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并在校工会财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自筹经费:协会自筹经费报校工会备案后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协会安排专人负责自筹经费的管理。开展活动使用经费,由协会负责人按规定项目使用并凭据签字报销,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协会每年要向校工会和协会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